5.5 门窗


55.5.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门不应设置门槛。危险品生产间的门和疏散用门不应采用吊门、侧拉门或弹簧门。危险品生产间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。
    当设置门斗时,应采用外门斗,其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用门方向一致。
5.5.2 危险品生产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。
5.5.3 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(坡度不宜大于1:10),不应设置台阶。
5.5.4 黑火药生产的三成分混合及之后各工序的生产间的门窗,应采用防火处理后的木门窗或其他防静电门窗,门窗配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小五金。
5.5.5 火炸药生产厂房的窗玻璃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。
5.5.6 生产过程中,不允许阳光直射在产品上的厂房或生产间,其向阳面的门窗玻璃应采取防阳光直射的措施。
5.5.7 火炸药生产厂房不宜设置天窗。当必须设置时,应加强窗扇和窗框的联结,窗扇采光部分应采用塑性透光材料等措施。
5.5.8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.0m。
    2 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.5m。
    3 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.5m。
    4 窗扇应向外平开,不应设置中挺。
    5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。
    6 应采用破碎时不致造成人身伤害的塑性透光材料。
5.5.9 抗爆门、抗爆传递口、操作口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当内部发生爆炸时,不应被爆炸碎片穿透,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。
    2 抗爆装甲门宜为单扇平开门,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。
    3 抗爆传递口的内、外闸板不应同时开启,应有联锁装置。
5.5.10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,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.4m。
5.5.11 火炸药生产厂房采用金属门窗时应预留接地端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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